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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哪吒”热度当守住版权法律边界

信息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日期:2025-02-13

随着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的热映,一些涉嫌著作权侵权的现象也浮出水面。多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经许可就生产或销售带有哪吒形象的玩偶、文具等,在店铺装饰、广告宣传中未经授权使用电影元素等行为均属侵权。(2月10日《北京晚报》)

近年来,蹭热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商家借助热门话题、热门文艺作品的影响力,吸引消费者的关注,从而提升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带动产品销量。眼下,《哪吒之魔童闹海》火爆,成为名副其实的大IP,一些文旅部门、商家、网红蹭“哪吒”热度,借用“哪吒”宣传文旅,开发“哪吒”周边商品,进行“哪吒”电影相关的“二次创作”等,这些行为本身无可厚非,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刺激消费,满足大众需求。

然而,蹭“哪吒”热度必须以合法合规为前提条件,不能损害《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方的合法权益;如果逾越了法律边界,变成了侵权行为,是绝对不可接受的。

比如有的商家未经《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方授权、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哪吒形象的玩偶、文具等周边商品,以及擅自在店铺装饰、广告宣传中使用电影元素,这就涉嫌侵犯《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方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展览权、表演权等权利,其中,复制权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虽然哪吒有“三头六臂”,但要遏制蹭“哪吒”热度的侵权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及时依法亮剑,向侵权行为说“不”,切实保护《哪吒之魔童闹海》版权方合法权益。版权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也更有利于版权方创作出更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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