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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25-01-21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5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的通知》(国新出发函〔2024〕192号)要求,决定开展2025年全省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报告(含2024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印打印企业)。

(一)任务分工

印刷企业3月1日前登录“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 (http://180.101.234.31:8089/)通过年度报告入口在线填报。 报告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数字印刷、设备信息、认证信息、人员信息、危化品使用情况等,上传《营业执照》和《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照片。

各设区市及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出版主管部门3月10日前完成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专营数字印刷企业年度报告数据核查上报工作,完成本地区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工作并于6月1日前完成公示。对未按时限报告的企业要及时发送催告函。

省局负责对全省年度报告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负责全省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专营数字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二)重点核查内容

1.企业填报数据、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2.《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印刷经营许可证》中的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等内容是否一致。

3.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4.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淘汰。

5.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三)核查、公示方式

1.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2025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按要求填报年度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报告予以退回整改。退回时要注明退回原因。

(1)《营业执照》与《印刷经营许可证》中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等内容不一致的。

(2)生产经营场所、印刷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未取得出版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经核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5)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被退回年度报告的企业针对问题整改完毕后,于4月15日前重新提交年度报告。符合要求的,列入“2025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正常)名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2025年度印刷企业公示信息(异常)名录”。

(1)未按法规要求报送年度报告的。

(2)不具备《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和《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3)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4)被退回年度报告企业在整改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复制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复制单位3月1日前向各设区市出版主管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核验表》,自检报告,复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设区市出版主管部门3月10日前将上述完整材料统一报送省新闻出版局。

省局将审核报送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且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的单位,依法依规撤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

省局年度报告(核验)工作联系人:吉进, 025-88802925。

“江苏省印刷管理信息平台”软件维护(登录使用等问题)联系人:成斌, 025-58065663 ,QQ:75833541。


附件: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doc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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