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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信息来源:省新闻出版局 发布日期:2019-04-19

序号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依 据

全系统

本部门

1

本系统或部门双随机抽查

图书出版单位检查


省本级

图书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2

本系统或部门双随机抽查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检查                    


省本级

报纸期刊出版   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令)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

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

本系统或部门双随机抽查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检查          


省本级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

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4

本系统或部门双随机抽查

电子音像出版物制作单位检查


省本级

电子音像出版制作单位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

本系统或部门双随机抽查

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检查


省本级

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
42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

本系统或部门双随机抽查

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检查


省本级

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
52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7

本系统或部门双随机抽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检查
 
 


省本级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8

本系统或部门双随机抽查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检查


省本级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单位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国务院令666号修订

第二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查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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