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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8-07-19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备 注
1

广播电视播

机构检查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1次/年

信号监控

收听收看

现场检查

广播电视播出有关情况
2

图书电子音

出版单位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出版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图书出版单位的审核登记、年度核验及其出版图书的审读、质量评估等管理工作。

4.《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6号)第三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图书质量进行检查,并予以奖惩。

5.《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10%1次/年出版物审读

质量检查

现场检查

   
图书电子音像出版有关情况
3

报纸期刊出

版单位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2号令)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第五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1次/年

报刊审

读质量检查

现场检查

报纸期刊出版有关情况
4

广播电视传

送机构检查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3.《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5%1次/年

收听收

看网络巡查

现场检查

广播电视传送有关情况
5电影制片单位检查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10%1次/年

电影审查

现场检查

电影制片   有关情况
6新闻单位驻地方   机构检查         

1.《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二、将第334项的项目名称,由“设立报刊记者站审批”修改为“新闻单位设立驻地方机构审批”,将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2.《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3号)第二十七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全国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报刊记者站进行监督管理。

5%1次/年现场检查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5%1次/年                     现场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有关情况
8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检查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5%1次/年现场检查电影发行放映有关情况
9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5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1次/年现场检查音像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有关情况
10印刷企业(含复制单位)检查
   
   
1.《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复制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1次/年现场检查
    质量检测
   
印刷复制经营有关情况
11出版物经营单位(含出版物进出口单位)检查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94号、653号修订)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出版物直接进行内容审查。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5%1次/年现场检查  
    内容审读
    网络巡查
   
出版物经营有关情况
1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10%1次/年网络巡查
    现场检查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情况
13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检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第五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10%1次/年网络巡查
    现场检查
   
网络出版服务有关情况
1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5%1次/年
    现场检查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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